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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科技学院关于加强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4-02-01 10:01     (点击: )

江西科技学院

关于加强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贯彻和落实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和省教育厅《江西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赣教高字〔2012〕59号)文件精神,倡导严谨的学术风气,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形成学风建设长效机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 学风是大学精神的集中体现,是教书育人的本质要求,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魂。优良学风是提高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本实施意见主要针对我校在岗教师、专职科研人员和学生的学术研究和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倡导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学风。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进一步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培养求真务实、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科学精神,建立并完善弘扬优良学风的长效机制。

第三条 优良的学风是高等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全校师生要高度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工作,切实把学术道德和学风建没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全体干部和广大师生要深入学习《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扎实有效地推进学风建设各项工作,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科研水平、增强服务社会能力奠定良好的学风基础。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系部及各部门领导干部要转变思维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推动改革创新,完善工作机制。努力造就一支道德高尚、治学严谨、作风务实、充满活力的教学和科研队伍,培养一批志存高远、勤奋好学、自律成才的学生队伍,为学风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第五条 加强领导,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教学、科研和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科研处、学工处和各二级学院、系部负责人为成员组成的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全面规划和领导学校学风建设。各二级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的学风建设工作组,具体负责各二级学院的学风建设工作。

第六条 学风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起草和传达学校有关学风建设的相关文件,不定期组织检查,及时通报检查情况,并把学风建设作为重要业绩进行考核,逐步建立激励机制。各二级学院、科研处、教务处和学工处等职能部门的工作都要服务于教学、科研工作,把学风建设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作为第一要务来抓。

第七条 完善学风建设目标责任制度。各二级学院的主要领导作为学院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加强学风建设的责任。学校将把学风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年终考核,并实行问责制度。各二级学院、系部要把学风建设绩效作为单位领导干部、教师和班导考核的重要指标,要定期对本单位的学风建设进行自查自纠。

第八条 建立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坚持把教育作为加强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的基础。我校将把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纳入教师岗位培训范畴和职业培训体系,纳入行政管理人员学习范畴,纳入本、专科学生的教学之中。培养师生的学术道德自觉性,形成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的长效机制。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学术诚信制度。科研处和各学院要逐步建立教师的学术信用档案,将教师的学术道德规范的履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之中,在科研工作者参与的项目申报、奖励评选、职称评聘、导师遴选以及其他科研活动中,实行学术诚信承诺制度以及学术成果公示制度。

第十条 建立学风建设奖励和惩处制度。学校对模范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的典型事例要广泛宣传,进行表彰;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依据《江西科技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等相关制度,实行学术道德一票否决制,以促进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一条 学校将建立科学合理的以质量为导向的科研评价考核机制。要把学术道德作为教师考评的重要内容,按照学术发展和科学研究的规律,逐步建立一套有效促进和形成优良学风的评价体系。

第十二条 建立制度规范和自我约束有机结合的学术监督机制。学校将按照实验原始记录和检查制度、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制度、毕业和离职研究材料上缴制度、论文投稿作者签名留存制度等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论文答辩、文章发表、著作出版、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职称评定等方面的的程序,确立科学的评价标准和程序,完善专家评审制度,健全学术管理专项制度。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学术科研活动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学校将强化申报信息公开、异议材料复核、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等制度的实施。对项目申报、项目成果、论文著作等要及时在科研处网站上公示,接受校内外同行专家的监督,防止学术研究的重复化,项目申报的同质化,避免资源浪费,增强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作用。按照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职责开展评价与监督工作。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评判机构,学术委员会要设立执行机构,负责推进学校学风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

第十五条 我校科研工作者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反对弄虚作假,坚决抵制学术不端行为,学术不端行为包括: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伪造注释;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六条 规范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统一由当事人所在学校组织调查。学校接到举报材料后,由学术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提出调查意见,学校将根据专家组的调查意见,向当事人公布,并报省教育厅学风建设办公室备案。调查结论在省教育厅和学校网站上公布,并保留3个月以上;当事人对学校的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可向省教育厅学风建设办公室提出异议投诉,省教育厅学风建设办公室在20个工作日作出答复。

第十七条 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我校将认真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组的调查结论,结合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撤职、调离岗位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以给予取消申报项目或申报资格、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停止招研究生、解除职务聘任、撤销学位等相应处理:对查实的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按有关学位、学籍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文件的要求对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依法依规办理。坚决查清事实,掌握证据,明辨是非,规范程序。对举报人、证人提供必要的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双方都有义务配合调查。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校可中止调查;被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校可认定举报属实。举报人有权利对任何学术不端行为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署名举报,被举报人有权利对举报事项依法、依实进行辩护。对被调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对举报不实、受到不正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澄清并予以保护。对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人要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建立学术不端行为处理保密制度。要从维护学术健康风气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高度,自觉执行保密制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期间,参与组织调查的人员有义务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保密,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凡发生泄密者,学校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建立学风建设工作专项检查制度。我校各二级学院、系部要在本单位网站上开辟学风建设专栏,发布学风建设的实施情况,公布学风建设的年度报告,公开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结果。学校根据教育厅的要求,结合各二级学院学风建设情况,定期开展学风建设工作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科研处网站上向全校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意见》由江西科技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科技学院

                                                             2013年8月22日

附件【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doc已下载
附件【学风建设组工作小结.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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